安全保卫处

校园交通安全管理制度

发布时间:2026-08-12 点击量:137 来源:安保处 责编:严贵鹏

第一章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校园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维持校园交通有序、安全、畅通,预防和减少校园交通事故,保障广大师生员工生命及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德阳市非机动车和摩托车管理规定》《德阳市道路交通处罚规定》等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学校内所有的机动车辆、非机动车辆及其驾驶人员和校区内行人。

第三条 安全保卫处是校内交通安全管理执行部门,主要负责对机动车辆、非机动车辆行车秩序及其停放的管理、监督,事故处理及与上级有关管理部门的联系工作。根据工作需要,安全保卫处有权在学生上下课高峰期、大型集体活动等人流高峰时段对学校各道路实行交通管制。

第四条 凡进入学校的行人、各种车辆必须严格遵守本规定和校园道路交通标志及交通标线,服从校园交通管理人员、门卫执勤人员的指挥和管理,自觉维护校园交通安全。

第二章 校园道路及交通设施设备管理

第五条 安全保卫处根据校园交通安全管理需要,在校园道路上设置各类交通标志、交通标线及车辆减速设施。

第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设置、移动、占用、损毁校园交通标志、交通标线、减速带等交通设施设备。

第七条 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校园道路堆放物品及开展其他影响正常交通的活动。校内单位开展大型活动需占用停车区域或封闭道路的,应提前3个工作日向安全保卫处提交书面报告,经审批同意后实施。

第八条 因工程建设需要占用、挖掘校园道路,或者跨越、穿越道路架设、增设管线设施等,应事先向学校相关职能部门提出申请,经职能部门批准后将施工方案交安全保卫处备案,在不影响校园道路正常通车的情况下方可施工。

未经批准,擅自挖掘道路、占用道路施工或者从事其他影响道路交通安全活动的,安全保卫处有权责令停止违规行为,要求恢复原状;致使通行的人员、车辆及其他财产遭受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九条 施工单位应在经批准的路段和时间内施工作业,并在施工地点来车方向安全距离处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采取有效安全防护措施;施工作业完毕,应及时清除校园道路上的障碍物,消除安全隐患,对道路有损坏的须恢复原貌。

第三章 机动车辆管理

第十条 凡在学校内行驶的机动车辆,必须严格遵守道路交通规则,做到文明驾驶,在校园内行驶必须减速慢行,时速不得超过20公里。

第十一条 学校内公务车辆、教职工及直系家属使用的机动车辆、后勤商家及送货的机动车辆等确需经常在校园内行驶的机动车辆,均必须到安全保卫处办理登记备案,安全保卫处负责为其办理《德阳农业科技职业学院车辆通行证》,并统一录入车辆自动识别系统。

第十二条 校外车辆进入校门须履行换证手续,凭驾驶证或行驶证换发《车辆临时出入证》,经门卫执勤同意后方可进入学校。

第十三条 车辆临时通行证,仅限于被登记的车辆使用,所持证件应随车携带,妥善保管,不得涂改、伪造和转借他人。

第十四条 所有车辆除临时停车(指驾驶员不离开现场)外,一律按指定的停车区域停放并摆放整齐,严禁在校区内主要交通道路和路口停放各种车辆。

第十五条 凡进出校门的车辆应主动停车,接受门卫值勤人员的询问或检查,机动车辆携带贵重物品和仪器设备出校门,必须主动出示并递交后勤管理部门出具的有效证明,经门卫执勤查验后予以放行。

第十六条 任何车辆禁止在校内鸣笛,禁止超车。

第十七条 在校园行驶的车辆除遵守装载规定外,还必须充分考虑通行条件,严防损坏道路、桥梁、行道树、架空电线等各种设施。

第十八条 禁止无证驾驶、酒后驾驶;禁止任何机动车辆在校园内学习(练习)驾驶;禁止在校园内试车。

第十九条 进校施工的工程车辆必须到安全保卫处备案,确定施工期间的行驶路线,在上课时间未经门卫执勤人员许可禁止施工车辆进入教学区。

第二十条 大型活动时汽车行驶、停放必须服从统一指挥调度。

第二十一条 出租车原则上不准进校,遇有接送病人、老弱病残等特殊情况,须经门卫执勤人员同意方可进出。

第二十二条 在校园道路通行时,行人优先,车辆应当给行人让道,上下课高峰期所有车辆严禁驶入主路,一律从围校路同行,并严禁进入教学区域。执行公务的公安、消防、救护、工程抢险等特种车辆在校园内享受优先通行权,门卫应主动疏通,确保安全通行。

第四章 非机动车辆管理

第二十三条 学校内教职工及直系家属使用的非机动车辆、后勤商家及送货的非机动车辆等确需经常在校园内行驶的非机动车辆,均必须到安全保卫处办理登记备案,安全保卫处负责为其办理《德阳农业科技职业学院车辆通行证》。

第二十四条 所有进出校园的电动自行车必须自觉接受保卫工作人员的检查和管理,保卫工作人员有权对所有进出校园及在校内行驶的非机动车辆进行检查,制止可疑车辆进出校园和限制违规车辆在校内行驶。

第二十五条 在校学生不得在校园内骑自行车或驾驶电动自行车等非机动车辆;在校生不得在校园里骑摩托车。

第二十六条 驾驶非机动车在校园道路行驶,应遵守下列管理办法:

(一)遵守国家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以及校园交通安全相关规定;

(二)在没有划设非机动车道的道路上,应当靠车行道的右侧行驶;

(三)通过校门和禁止骑行标志的斜坡路段时,应下车推行;

(四)行经人行横道时,应礼让行人;

(五)最高时速不得超过20公里;

(六)行驶时应按规定戴好安全头盔,安全头盔应当符合相关国家标准;

驾驶电动自行车上路行驶不得载人。

第二十 驾驶非机动车在校园道路行驶,应严格遵守交通规则和相关法律安全行驶,不得有以下危险行为:

(一) 超速行驶;

(二) 并排占道行驶;

(三) 不按道行驶或逆向行驶;

(四) S型或Z型线路行驶;

(五) 违规载人或超载行驶;

(六) 双手离把、撑伞骑行或攀扶其它车辆;

(七) 佩戴耳机行驶或行驶过程中接听手机;

(八) 其他存在安全风险的驾驶行为。

第二十八条 学校教学区、办公区内的非机动车辆应停放在划定的停车区域内、摆放整齐。严禁占路停放;严禁在绿化地、操场和教学楼、办公楼、实验楼、宿舍楼的走道内、楼梯口停放车辆;严禁占用消防通道,严禁私接电源充电。

第二十九条 生活区的非机动车辆应停放在规定的停放处。

第五章 行人管理

第三十条 校园内行人应走人行横道,没有规划人行道的道路应靠右侧路边通行;

第三十一条 穿行道路或交叉路口时,应注意来往车辆,确认安全后再通行,不应在道路上随意穿行;

第三十二条 严禁在道路上坐卧、打(踢)球、溜旱冰、滑滑板放风筝等;不得在校道上成群结队、嬉闹或横占道路、强行拦车、追车等妨碍交通。

第六章 校园交通事故处理

第三十三条 在校园道路上发生交通轻微事故,应自行拍照现场后即行撤离现场,按交通事故快速处理方法进行处理。

第三十四条 在校园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如不能即行

撤离现场的,驾驶人应当立即开启危险灯,并通过在来车方向设置警告标志等措施扩大示警距离;如造成人身伤亡的,车辆驾驶人应立即抢救受伤人员,同时迅速报告交警部门及安全保卫处。

第七章 校园交通违章处理

第三十五条 机动车辆校园违停、超速等违章行为处罚类别有:警示、锁车、通报、限制入校。

第三十六条 机动车辆出现下列情况之一,属于违章行为:

(一) 在校内道路行驶时速超过20公里/小时;

(二) 占用人行道、消防通道停放车辆,或在设有禁停标识的区域停放车辆;

(三) 不听从保卫执勤人员现场交通管理,扰乱校园交通秩序;

(四) 故意堵塞校园道路、校门;

(五) 车辆强行闯关;

(六) 存在危及学校师生的其他驾驶行为。

第三十七条 机动车辆违章处罚(未造成不良影响的违章行为按如下办法处罚,对于严重影响校园正常秩序和造成学校不良影响的,可以加重处罚):

(一) 校外车辆:

1.一个自然月内被记录违章1次的,给予警示。

2.一个自然月内被记录违章2次的,锁车警告。

3.一个自然月内被记录违章3次的,限制入校。

(二)校内车辆:

1.一个自然月内被记录违章1次的,给予警示。

2.一个自然月内被记录违章2次的,锁车警告。

3.一个自然月内被记录违章3次的,给予通报或限制入校。

第三十八条 对违停车辆,学校将依据实际情况实行口头警告要求驾驶人立即驶离、贴警示条或锁车、将车辆拖离现场等管理措施。被锁车辆车主须到安全保卫处办理开锁手续。

违停严重阻碍校园交通,无法通知车主或者通知车主未及时开走的,以及在校内教学办公区域长期停放、弃置的车辆,安全保卫处有权进行拖车处理,拖车费用由车主自负。

第三十九条 对于不服从学校交通执勤人员管理,故意将车辆停放在校门、校道,造成校园交通堵塞的恶劣行为者,以及妨碍执勤人员工作或谩骂、殴打执勤人员者,视情节轻重予以批评教育、车辆管制、限制入校、经济赔偿,以及按学校相关规定处理,造成严重后果的,移交公安司法机关处理。

第八章  则

            第四十条 本规定由德阳农业科技职业学院安全保卫处负责解释和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