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保卫处

校园治安秩序管理制度

发布时间:2026-08-12 点击量:172 来源:安保处 责编:严贵鹏

第一章  则

第一条 加强校园治安管理,维护学校正常的教学、科研和生活秩序,保护师生员工生命财产安全,营造良好校园氛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机关、团体、企事业组织内部治安防范条例》以及《高等学校校园秩序管理若干规定》等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中所指校园治安秩序管理是指学校为了保障师生员工在校内工作、学习和生活期间的人身、财产安全和公共安全,而依法展开的各项治安管理行为和安全保障工作。

第三条 校园治安秩序管理贯彻预防为主、突出重点、规范秩序、保障安全的方针,与学校其他工作紧密结合,以保护师生安全、维护校园稳定为根本任务。

第四条 校园内严禁从事法律所禁止的一切活动。凡在校园内活动的单位、人员和在校内临时从事各项工作、活动的其他单位与个人均应遵守本规定,应当把保障师生安全与校园稳定放在首位,不得以经济效益、工作需要为理由,忽视师生安全和扰乱校园秩序。

第五条 校园治安秩序管理贯彻“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在学校党委、行政的统一领导下,按照专职专管、分工协作的工作机制,各单位各司其职,相互配合,齐抓共管,实行治安综合治理责任制。

第六条 校园治安秩序管理要依法进行,并接受公安机关的指导与监督。

第二章 组织机构与职责

第七条 学校党委书记是学校治安秩序管理工作的责任人。校长是共同责任人。分管安全保卫工作的校领导是校园治安秩序管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其他校领导对解决分管工作中所涉及的治安问题,负有主要领导责任。

第八条 安全保卫处是校园治安秩序管理的职能部门。全面负责学校治安管理工作,负责协助公安机关查处校园违法犯罪活动,负责检查、监督、指导学校各单位落实治安防范措施,积极依靠和发动群众做好校园治安管理工作。

第九条 各单位的党政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内部的治安管理工作全面负责,分管治安管理工作的负责人是本单位治安管理工作的具体责任人。

各单位应积极支持和配合学校做好校园治安管理工作,并有保障单位内部安全,对本单位师生员工进行安全教育,确保单位师生员工遵纪守法的义务。

各单位在规划校园发展、实施工作计划、开展具体工作的过程中,应全面考虑保障师生安全和校园秩序的要求,减少安全隐患的出现。

第十条 师生员工有自我保护、自我管理和保障所在岗位或场所安全、有序的责任,应自觉遵守学校治安管理规定,加强自我防范,积极协助学校维护校园秩序和公共安全。

第三章 校园治安管理

第十一条 校园出入秩序管理

(一)禁止翻越校园围墙、穿越墙豁进入校园。

(二)学校师生员工应主动办理和完善出入手续,经由门禁进入。

(三)短期来校学习、工作的校外人员,须持学校接收单位或用工单位的证明到安全保卫处办理临时出入证,凭证入校。

(四)师生员工个人邀请来访的校外人员,须经门卫登记允许后方可进入校园。

(五)新闻记者来校采访,必须持有记者证和采访介绍信,在取得学校宣传部许可后,方可进入学校采访。

(六)携带公物出校的,须持有本单位的证明。携带个人贵重物品出校的,须持本人证件进行登记。

(七)机动车辆进入校园应停车接受检查,凭《德阳农业科技职业学院车辆通行证》进入校园。外来办事车辆需在校门办理登记手续,经允许后方可入校。

(八)未经学校批准,禁止出租车、三轮车、拖拉机、畜力车、校外人员驾驶的摩托车进入校园。送货车、基建施工车辆、重型运输车需按规定的时间和路线进出校园。

(九)禁止校外闲杂人员随意进入学校。未经学校批准,不准入校推销商品。

(十)任何人员和车辆进出校门时,均应服从门卫的管理和查验。对违拒不服从管理和查验的人员,门卫可以拒绝其出入。

(十一)未经安全保卫处允许,不得在校门区域经商和张贴、书写、悬挂、摆放各类宣传品。

第十二条 校园交通秩序管理

(一)进入校园的机动车辆必须服从校园交通管理,严格按照交通标志行驶和停靠,不得影响其他车辆的正常行驶和堵塞正常交通。

(二)机动车辆行驶时速不得超过20公里,并注意避让行人。

(三)不得在校园内连续鸣笛和使用大功率音响。禁止在教学区和禁鸣区内鸣笛。

(四)严禁无证驾驶和酒后驾车。

(五)禁止在校园道路上练习驾驶机动车和非机动车。

(六)禁止骑自行车、电动自行车带人。不得有高速骑车或相互追逐、曲线绕行、双手撒把等危险行为。

(七)未经批准,禁止在校园道路上进行体育、娱乐和其它影响交通的活动,禁止在校园道路上堆放物品、设置障碍。

(八)严禁擅自挖掘道路和擅自移动、破坏交通标志、标线等交通设施。

第十三条 学生宿舍治安秩序管理

(一)学生宿舍由学工部负责管理,制定管理制度,安排专人值班,认真执行出入、会客、携物、人走关门上锁等项安全制度,严格管理。安全保卫处在治安保卫工作方面给予业务指导。

(二)无正当理由和未经宿舍管理人员允许,外来人员不得进入学生宿舍,确需进入的须进行登记。

(三)无正当理由和未经宿舍管理人员允许,不得进入异性学生宿舍。

(四)不得留宿非本寝室人员。有特殊情况时,经公寓科批准后入住接待室。学生宿舍禁止留宿异性人员。

(五)严禁外来人员进入学生宿舍推销商品和买卖物品。未经安全保卫处和有关部门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学生宿舍内经商和设置商业广告。

(六)学生要遵守作息时间,晚上外出的应在熄灯前返回宿舍,晚归的学生必须接受管理人员的查询和持学生证登记,禁止爬门、爬墙进入宿舍。不得有擅自撬门破锁或损坏宿舍设施的行为。

(七)严禁在学生宿舍存放、传播反动、淫秽物品和进行赌博、打架斗殴等违法犯罪活动。

(八)禁止将管制刀具和易燃、易爆、剧毒、腐蚀等危险品、放射性物品带入学生宿舍。

(九)禁止在学生宿舍举办舞会以及燃放烟花爆竹、焚烧垃圾、高空掷物、喧哗起哄、使用违章电器和大功率音响、饲养宠物等影响公共安全和公共秩序的行为。

(十)不得擅自移动、挪用、毁坏应急照明灯、消火栓、灭火器、疏散指示牌等安全设施和器材。

(十一)禁止在楼梯和走廊上堆放杂物和停放自行车,禁止隔断、堵塞、占用消防疏散通道。

(十二)学生宿舍管理部门应确保宿舍门窗等设施的安全、可靠,保障学生的生活安全。

第十四条 校园经商秩序管理

(一)在校园内开展商品经营、商业服务活动须符合学校经商管理的有关规定,未经学校经商管理部门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校园内开展经商活动。

(二)经学校批准开设的经商场所和举办的商业活动,只能由指定的单位和人员经营,不得出租、转包给他人。

(三)校园经商活动必须符合国家治安管理规定和行业安全管理规定,经营场所、经营设备、消防设施须符合安全标准和消防规定。

(四)校园经商场所不得为色情、赌博、电子游戏活动提供服务,不得传播、复制、展示反动、淫秽、迷信物品。不得私拉横幅,不得私挂旗帜。

(五)校园经商场所不得出售白酒,不得销售假冒伪劣商品和个人加工、制作的食品、饮料。

(六)严禁强买、强卖商品,不得强迫他人提供服务或强迫他人接受服务。

(七)未经学校经商管理部门批准,严禁在校园内张贴、散发、悬挂、摆放广告等宣传品,禁止使用大功率音响妨碍他人学习、工作和休息。

(八)禁止在校园道路、食堂、学生宿舍、办公室等公共场所流动经商和推销商品。未经批准,不得露天摆摊设点出售商品和设置临时展位。

(九)禁止利用学校教学、服务、娱乐场所和设施经商或变相经商。未经学校有关部门批准,不得出租、出借学校房舍、场地、设施。

(十)经批准对外出租、出借房舍、场地、设施的单位,应与承租、承借方签订安全责任书,并负责做好日常安全检查工作,督促承租、承借方及时消除安全隐患,防止发生问题。发现有违法违纪行为要及时制止并向安全保卫处报告。

(十一)借用、租赁学校房舍、场地、设施的单位和个人,要严格遵守国家法律和学校管理规定,不得在校园内从事违法犯罪活动和干扰校园秩序。

第十五条 校园大型活动治安管理

(一)校园内举办的非教学计划内的,参加人数预计超过100人以上的体育竞赛、文化娱乐、公益展览、人才招聘、学术报告、国家级统一考试和专业考试等活动,按校园大型活动管理。

(二)校园大型活动按照“谁举办(承办),谁负责”的原则,举办(承办)单位需向安全保卫处履行申报、审批手续,确定安全负责人,安全工作方案、预案,落实安全保障措施。

(三)安全保卫处要对开展活动的场所进行安全检查,经安检合格后方可举办活动,不具备安全条件或存在安全隐患且不能立即整改的不予审批。

(四)禁止举办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校园活动。

1.违反宪法基本原则,可能危害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的;

2.违反国家有关少数民族的法律、政策,可能破坏民族团结的;

3.有宣扬迷信、色情、暴力倾向,可能危害师生身心健康的;

4.有悖校园文化传统,违背社会公德,可能引起师生反感的;

5.场地、设施或活动方式、内容不符合安全条件,可能影响公共安全的;

6.活动的时间、地点不符合校园生活规律,可能干扰校园秩序,妨碍校园管理,影响师生正常工作、学习、生活的。

7.其他不符合校园正常管理和可能影响公共安全、公共秩序的。

(五)校园大型活动一经批准, 举办(承办)单位不得擅自变更活动地点,不得擅自委托、转让其他单位或个人举办活动。因特殊原因需要变更的,举办(承办)单位应当重新提出申请。

(六)活动举办过程中发生人员严重超员、拥挤,现场秩序混乱、失控,可能引起踩踏、伤亡事故,引发治安骚乱等紧急情况时,举办单位应立即停止活动并组织师生安全、有序撤离现场。

(七)参加校园大型活动的人员,必须服从指挥,不得以任何方式干扰活动的正常进行。违反活动管理,经劝阻后拒不改正的,保卫人员可以责令其退出活动或强行带离活动现场。

第十六条 外来人员管理

(一)非德阳农业科技职业学院正式在籍职工身份或正式学籍身份,短期在学校务工、经商、学习的人员,接收、使用单位须在其入校前到安全保卫处进行登记。

(二)各单位招收、招用外来人员时应严格审查把关,不得招收、招用下列人员:

1.有违法犯罪记录的人员;

2.来历不明、身份可疑的人员;

3.因违反学校管理规定曾经被学校有关单位开除、辞退的人员;

4.由于身体条件、健康状况等原因,不符合工作岗位安全要求的人员。严禁招收、招用有精神病史的人员。

(三)用工单位在与外来人员或外来服务单位签订务工、业务合同时,须将治安、防火责任列入合同内容。

(四)外来人员的管理遵循“谁使用,谁负责”、“谁接收,谁负责”的原则,接收和使用单位负有对外来人员教育和管理的责任。

(五)除值班人员外,教学区、实验区、办公区、学生宿舍和经营服务场所,不准外来人员住宿。

(六)外来人员应当遵纪守法,尊重社会公德,服从学校管理,不得从事与其身份不相符的活动。

(七)未经允许,严禁外来人员进入学生宿舍等公用楼和教学区。外来人员在校园内施工作业时,不得大声喧哗和打闹,不得损坏公物、树木、绿地,不得借机经商和参与学校仅限师生参加的集会活动。

(八)校内单位开除、辞退违法违纪的外来人员时,应及时向安全保卫处通报。

第十七条 危险物品管理

(一)严禁个人私自携带危险物品进入校园。各单位采购、使用、保管剧毒、放射、腐蚀、麻醉、易燃易爆物品、高致病性病毒样品等依法限制管理的危险物品,须严格按照国家法律和学校的有关规定执行,做到手续完备、防护严密、管理规范。

(二)购买危险物品须提前取得政府有关部门的准购批准。采购完成后须报安全保卫处等相关部门备案。

(三)载运危险物品的车辆,须经安全保卫处批准后方可入校,并按规定路线行驶和依法依规装卸。

(四)使用和保管危险物品的单位,应遵守学校相关规定,建立、健全危险物品的管理组织和具体的管理办法,落实专人管理,每天进行检查。

(五)危险物品的存放应设有专门的库房,并安装相应的防火、防盗、防抢、防雷、防潮、防晒、防静电、防泄露等安全设施。危险物品应分类存放,不得与其他物品混放,严禁将性质相抵触的危险物品共同存放。

(六)危险物品的保管和使用人员须经过安全培训,熟悉危险物品的安全管理要求和事故应急处理方法。

(七)危险物品的领用和保管必须严格实行双人、双锁、双账的管理制度。必须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按要求在专用防护设施或专用实验条件下使用。学生实验操作时,必须有指导教师在现场指导。

(八)严禁私自转让、调拨、赠送、出售、遗弃危险物品。危险物品使用后剩余的残渣、废液、容器、包装物,应及时收储于专门器皿,由学校统一回收处置,严禁私自倾倒和出售。

第十八条 公共秩序管理

(一)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干扰学校正常教学、工作、生活秩序,不得影响师生员工正常工作、学习和生活,不得妨碍学校正常管理。

(二)禁止在学生宿舍、教室、图书馆、办公楼等公共场所大声喧哗、打闹、起哄、抛撒杂物,不得有酗酒、猜拳行令、赤身裸体、男女间过度亲热等不文明行为。每天22时30分后,严禁在校园内大声唱歌、狂呼乱喊、高声弹奏乐器和播放音响等影响他人正常休息的行为。

(三)未经门卫允许,外单位人员不得随意进入单位内部,不得冲撞门岗,不得污辱、打骂门卫人员。非开放时间出入学校公共场所时应说明理由,并经门卫登记、允许后方可出入。

(四)禁止校外人员进入校园捡拾废品。校内单位、师生员工接收专递邮件、处理废旧物品等需要校外相关行业人员上门服务时,应事先通知门卫,外来服务人员经登记、允许后方可进入学校和单位。

(五)校园内严禁私自携带、收藏枪支、弹药或者弩、匕首等国家规定的管制器具。因工作需要使用管制刀具的,不得带出工作场所。

(六)禁止在校园内打麻将。严禁在校园内赌博、卖淫、嫖娼、吸食毒品和进行传销活动。

(七)严禁制作、出售、散发、传播内容反动、淫秽的书刊、图片、音像制品等非法出版物。

(八)严禁伪造、变造、倒卖人才招聘、文艺演出、体育比赛等活动的入场券和其他有价票证、凭证。

(九)未经学校批准,不得在校园内设置和安装广播、电视设备,不得擅自使用学校广播、电视设施。

(十)严禁非法串联、聚集。举行游行活动,应依法申请,未获批准的,禁止举行。

(十一)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在校园内进行宗教活动。严禁宣扬封建迷信思想,严禁组织、参与邪教活动。

(十二)禁止以传单、大小字报、手机短信、微信等及时通信等方式,谎报险情、传播谣言、煽动闹事。

(十三)师生员工组建社会团体须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登记手续,成立学生社团组织须经学校团委批准,未经批准不得非法建立。社会团体和学生社团应服从学校管理,不得偏离或超越创建宗旨开展活动。

(十四)未经学校批准,不得在校园内私盖房屋、搭建棚厦等临时建筑。经允许搭建的临时建筑,使用完毕后须立即拆除。

(十五)未经批准,不得在校园垦荒种地、栽植林木和钓鱼、捕鸟。经批准用于科研实验动物除外,严禁单位和个人在校园内放、养动物,严禁在校园内遛狗,严将将动物带入学生宿舍等公共场所。

(十六)提供网络信息服务的单位,必须严格执行实名登记等信息安全管理制度。个人使用校园网络,应遵守国家和学校关于计算机网络管理的法律和规定,不得查阅、下载、传播反动、色情信息,不得利用网络从事危害国家和公民利益的活动。

(十七)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不得阻碍学校管理人员正常开展工作。严禁以任何方式故意阻挠、妨碍、干扰校园管理的正常实施和为管理人员的正常工作设置障碍。

第十九条 公共安全管理

(一)学校各单位须有完善安全防范措施,强化安全管理,保护师生员工和公私财产安全的责任。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侵犯他人合法权益、危害公私财产安全。

(二)严禁在校园内打架斗殴、殴打他人、欺凌霸凌。

(三)严禁辱骂或以其他方式侮辱、诽谤、威胁他人。严禁偷拍、窃听、散布他人隐私,侵犯他人肖像,诋毁他人名誉。

(四)严禁以猥亵语言、举动调戏女性。严禁窥探他人洗浴、更衣、入厕等流氓行为。

(五)未经允许,不得擅自进入他人的办公地点和居住场所。严禁以任何借口拦截、纠缠他人或以其他方式限制他人的行动自由,干扰他人正常工作和生活。

(六)严禁偷窃、骗取、抢夺、敲诈勒索公私财物。

(七)严禁隐匿、毁弃或私自开拆他人邮件、信件和快递。

(八)严禁购买和介绍他人购买赃物。校园内不准买卖无牌、无证的自行车和其他来历不明的物品。

(九)捡拾他人遗忘物应主动上交,不得隐匿不报或拒不交还失主。

(十)严禁伪造、变造、买卖学校文件、证件、证书、印章。

(十一)未经学校批准,严禁任何单位和人员在校园围墙上挖洞、开门。

(十二)未经有关部门批准,不得擅自采摘、攀折、砍伐、毁坏花草树木、草坪、绿地。

(十三)未经允许,不得在学校建筑、公共设施上绘画、书写、涂鸦、刻划和粘贴、悬挂物品。

(十四)禁止损毁和擅自移动路牌、宣传栏、照明设备等公用设施。严禁埋压、圈占、遮盖、挪用、损坏灭火器、消防栓、应急灯、疏散指示标志、报警器、交通标志等安全器材。

(十五)师生员工应牢固树立安全防范意识,遵章守纪,养成良好的安全习惯,未经单位批准,不得招揽外来人员到单位活动,不得随意配制、出借单位钥匙。对工作、学习场所应经常检查,及时消除隐患。离开办公室、寝室时应关窗锁门,断水、断电、断气。

(十六)各单位领导应当对本单位经常检查,发现管理漏洞和事故隐患要及时整改,并按照安全保卫处的意见,不断完善单位内部安全防范措施。

(十七)重点要害单位必须针对重点保卫目标建立专项管理制度,要害部位的安全管理责任必须落实到人,人防、物防、技防必须合乎标准,并经常检查,及时发现和消除隐患。要害部位的工作人员应当在安全保卫处登记备案。未经批准,无关人员不许进入重点要害部位。

(十八)存放现金、有价证券、贵重仪器设备、公章、保密文件、科研资料、金银制品、珍贵文物的部位,应当有完善、可靠的防护设施,必须安装防盗门、防护栏和报警器。

(十九)应加强对学校建筑的检查,防止发生建筑倒塌、墙皮脱落和建筑附属物、悬挂物、搁置物坠落伤人事件。

(二十)除集体宿舍外,学校其他公共场所夜间只允许值班人员值守,任何人不得在内住宿,夜间加班的师生在工作结束后应立即离开。未经安全保卫处批准,严禁将办公、学习场所兼做宿舍使用。

第四章  惩

第十九条 学校将治安管理工作作为年度工作考核的重要内容,并对在此项工作中取得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十条 对违反本规定,经过劝告、制止和教育仍不改正的单位或个人,学校可视情节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学校安全保卫处报请公安机关依法处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处理。对违反本条例,经劝告、制止仍不改正的校外人员,由安全保卫处报请政府、公安、司法机关根据情节依法处理。

第二十一条 对发生重大治安事件和治安管理工作存在重大隐患的部门、单位,在年度考核、评优评先等工作中实行“一票否决制”。

第五章  则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未尽事项按有关政策法规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安全保卫处负责解释和执行。